随着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方式的普及,大家对委托生产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本期文章我们汇总了四川药监局及上海器审发布的多个有关委托生产的共性问题,有委托生产需求的医械企业记得收藏备用啦~ 医疗器械可否委托多家企业进行生产? 答:《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要求,与其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协议,监督受托方履行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等要求组织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也就是说,法规并没有“只能委托一家生产企业进行生产”的限制,目前是可以委托多家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进行生产的。 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哪些事项应当向省药监局进行报告? 答: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车间或者生产线改造,如果不涉及生产许可变更应当向省药监局提交《生产企业车间或者生产线改造(生产条件变化)报告表》;省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增加生产(含委托、受托生产)产品品种时,应当向省药监局提交增加生产产品品种报告表;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拟停产一年以上的,应当向省药监局提交停产报告;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恢复生产前应当向省药监局提交恢复生产报告;每年3月31日前,应当向省药监局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 注册人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进行上市放行吗? 答:不可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注册人负责上市放行,受托生产企业负责生产放行,医疗器械注册人不得委托受托生产企业进行上市放行。 受托生产企业可以直接使用委托方的技术文件进行生产吗? 答:不可以,根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规定,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将委托方的技术文件转化为本企业的技术文件。 部分工序委托其他企业进行生产属于委托生产吗? 答:不属于,根据《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规定,委托生产指的是最终产品的委托生产,仅有部分工序委托不属于委托生产,而是属于外协加工。 医疗器械注册人管理者代表更换后,是否需要报告? 答:需要。依据《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与管理者代表签订授权书,明确管理者代表应当履行的质量管理职责并授予相应的权限。企业应当在确定管理者代表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问题1:需要。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是不同的企业主体,根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50号通告)的要求,申请人应当与受托研发机构签订委托研发协议,明确规定各方责任、研发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申请人应当对委托研发的过程和结果负责,应当有措施确保委托研发过程数据的可靠性。受托研发机构应当遵守协议要求,保证研发过程规范、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原材料采购应该由医疗器械注册人还是受托生产企业进行? 答:可以根据采购物品对产品的影响程度,由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共同确定采购物品和供应商的管理方式,可以由注册人采购,也可以由受托生产企业采购,但是需要在委托生产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对于关键采购物品或者主要原材料,如动物源性原材料、外包的灭菌过程、有源产品的关键元器件/部件/组件、体外诊断试剂的抗原和抗体等,由受托生产企业进行采购的,注册人应当自行或者会同受托生产企业确定采购验收标准、对相关供应商进行审核。某医疗器械公司作为产品注册人,委托其全资子公司开展产品研发,双方是否必须签署委托研发协议,以及双方在委托研发活动中责任要求怎么明确?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是否会涵盖受托研发活动?
问题2:根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50号通告)的要求,对存在设计开发活动委托其他企业的申请人,核查范围应当涵盖受托研发活动。必要时,应当对为医疗器械研发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单位开展延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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