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不少医械企业都碰到过这种情况:注册检验样品在A地址试生产,完成产品检验后,企业准备将生产地址搬迁至B地址。根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中4.3.4规定:“无法保留试生产场地的,应保留相关证据资料。”那么这里所谓的相关证据资料到底是什么,企业应如何办理该类事项呢?
根据广东省药监局的回复,此情形下,可向省药品监管局提出提前开展产品真实性核查申请,注明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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